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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中法破产法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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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对中法两国的破产法在破产程序的启动条件方面进行了比较,包括破产原因,申请人的条件,破产程序开启后进入的阶段.通过比较得出的结论,我国可以借鉴法国将重整程序作为必经程序的做法.

关键词:破产原因;停止支付;重整

中图分类号: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5-0122-02

作者简介:范月卿(1992-),女,湖南常德人,武汉大学,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

法国的破产法规定司法重整程序的标准是不能以其可支配的资产偿还到期债务而导致的停止支付.①债务人在停止支付后15日内提出,或者一债权人的传唤,法庭依职权或者检察官申请立案.②

有学者认为法国的破产标准是停止支付,只要债务人没有在偿还期内支付,债权人即可申请其破产,从而得出法国的破产门槛低的结论,这是值得商榷的.停止支付不但是一个经济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概念.经济概念的停止支付是指事实上债务人已停止支付债务.最初的法律概念与经济概念相同,但逐渐演变成比经济概念更宽泛的概念,不仅指上述情况,也包括表明债务人处于绝望的财务状况,显然不能支付其债务的其他情况.包括“公开的停止支付”,也包括“隐蔽的停止支付”.“公开的”停止支付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不支付和绝望的财务状况.法院并不会因为公司仅仅是停止支付一笔债务而判决其破产,而是把停止支付作为公司进入绝望的财务状况的一个重要表现.由于债务人可能由于暂时的周转不灵等原因导致停止支付的结果,但这并不表示公司经营的失败.如果未支付的债务属于正在诉讼中、尚存在争议或者未到履行期限的债务,不认为是停止支付.在判断公司是否处于绝望的财务状况时,需耍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到期应付债务的总额、财务信用的丧失和未支付债务的数额.停止支付的债务的数量是评价公司是否陷入绝望的财务状况的依据.通常情况下,仅停止支付一笔债务并不能证明公司处于绝望境地,除非有其他的有力证据证明债务人财务状况已陷入绝望境地.一旦债权人以停止支付为由申请债务人破产,法院必须将公司的债务与可变卖的财产加以比较.法国最高法院商事厅明确规定了法院有该义务.“隐蔽的停止支付”是指公司并没有出现停止支付的事实,但是法院宣布其处于停止支付状态.这是指当一些公司已经处于绝望的财务状况之中,但其不愿走向破产,于是采取各种方法扭转困境,比如请求债权人延缓清偿期限,向银行申请贷款,甚至采取非法手段,例如以非法的高利率借贷、降价出售、发行融通票据等.起初法院从严解释“停止支付”,即必须以停止支付债务的事实作为前提,即使公司已经处于绝望的财务状况.到了十九世纪末,法院宣布自债务人为了拖延支付,获得更多的贷款或给人以虚假的业务正常的印象而实施不当行为之日起,就可认为停止支付开始,即承认了“隐蔽的停止支付”的状况.1968年以来,最高法院的一些判决没有再把停止偿还债务的事实作为停止支付的必要前提,而只是提到公司的财务状况应是毫无希望的.③这表明真正的破产原因应该是指公司的财务状况处于绝望状况,而不是仅仅停止偿还债务的事实就可以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停止偿还债务是债务人陷入财产绝望境地的证据而已,这种证据可以被推翻.

法国破产法将重整作为破产清算的必经程序,除非重整已经明显不可能才进入清算程序.④在司法重整判决作出后,企业进入观察期,以制定经济与社会状况报告及企业继续生存或转让的建议.一旦两种方案均不可能时,法庭再宣布进入司法清算.重整的观察期为6个月,必要时可延长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再延长6个月.

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与和解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重整的原因除二者之外,还包括“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破产的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可以由债务人在满足上述条件时提出申请,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关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含义,根据最高院作出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其解释为: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是依法成立的;(二)债务的履行期届满;(三)债务人尚未完全清偿债务.

根据最高院民二庭负责人对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解读,“债务人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所需的条件是不同的,对于债务人自己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破产原因和其提出破产申请的条件是一致的,但对债权人而言,则差别很大.”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产能力.而债权人只要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即可.债权人无需证明债权人出现了“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简而言之,只要债权人提出申请时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而债务人未能及时举证证明其“资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并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当然推定债务具有破产原因,从而宣布进入破产程序.据此可知,我国的破产法与法国的破产法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条件方面是一致的,都只需*权人证明自己的债权到期未得到实现即可,这也是符合实践需要的,因为现实中债权人难以证明债务人本身的财务状况.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指债务人的实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资不抵债主要考虑债务人的资产与债务的比例关系,即仅考虑债务人的实有财产,而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因素.在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论债务是否到期,均计入债务总额之内.通常以资产负债表来判断债务人是否资不抵债,因其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总体规模和结构,以此判断债务人的资产状况具有明确性和客观性.但是资产负债表是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制定的,具有期限性和不确定性.况且资产负债表是由企业自行制定的,不排除其具有严重的虚假情况的可能.因此,同时也会结合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加以综合考虑.“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着眼点在于债务关系能否正常了结,不同于资不抵债的着眼点在于资债比例关系.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中列举了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几种主要情形,包括债务人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以及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等情形.

结论:适合不知如何写中法破产法方面的相关专业大学硕士和本科毕业论文以及关于破产法法条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相关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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