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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权论文范文写作 被害人独立上诉权问题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上诉权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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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是否应当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已经有了定论,但是在理论上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仍然是有意义的.从国际上来看,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并不是各国普遍的做法,目前只有俄罗斯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完整的独立上诉权.联合国批准的《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在强调保护被害人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不损及被告并符合有关国家刑事司法制度”,这也体现了国际准则对这个问题的价值衡量.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而是赋予被害人抗诉请求权,是符合我国现阶段以及以后相当一段时间内刑事诉讼的发展状况的,而且和刑事诉讼发展的国际潮流和刑事司法的国际准则并不矛盾.

[关键词]被害人;公诉案件;独立上诉权

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概念

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笔者认为,理解被害人的概念应当反映出被害人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内容以及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不同情况下的共同性和特殊性,因此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对“被害人”予以把握.从广义上来说,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自身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有权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包含以下几层意思:其一,是某种合法权益的享有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必须是某一权益的合法主体,非主体或“虚假”主体都不可能成为某一特定犯罪的实际被害人.“权益”这个字眼既包括人身权,也包括财产权,凡依法享有这些权益的主体,均可能成为被害人.其二,犯罪行为直接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不是遭受犯罪行为非法侵害,而是遭受其它侵害,有可能成为民事领域内的被害人,而不能成为刑事领域的被害人.界定刑事领域内的被害人,就要判断加害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以,确定被害人时,首先要确定的是“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其次要确定该犯罪行为是否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般认为侵犯被害人专属性的权益,如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视为直接侵害,因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和被害人具有不可分割性,而被害人的财产受侵害的情况下,则有可能对被害人构成直接侵害,也有可能构成间接侵害,如何区分,有学者指出,是否直接利益应该以刑法上的归属予以判断,凡是在刑法上被认为是被害人的,就说明被侵害权益具有直接性.在刑事诉讼法上,他以不同的身份表现出来: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反诉案件中的反诉人.从狭义上,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他具有广义上被害人的基本特征,区别只是狭义的被害人仅限定在公诉程序中.从外延来说,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反诉案件的反诉人都享有上诉权,因此这些案件的被害人不在本文“上诉权”的讨论范围内,本文只限于研究狭义上的被害人上诉权,即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

二、国外关于被害人上诉权的规定

当今世界各国的刑事法律对被害人的权利都予以了极大的关注,但只有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赋予被害人完整的上诉权.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但都从不同的方面保障了被害人受损的权益得到补偿.

在英美法系国家,在侦查、起诉、审判整个刑事司法过程中,被害人始终处于证人的地位,没有赋予被害人上诉权.但是,英美法系国家对被害人权益保护所采取的措施,同样有力地体现了被害人在刑事司法中的发言权.如美国联邦《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规定,检察官提交给联邦法院的调查报告必须包括一份“被害人状态的陈述”,从被害人的观点描述犯罪及其结果,使法官在定罪量刑过程中能够注意到被害人所遭受的社会、经济、生理和心理损害.该法同时规定,法院应当独立地对犯罪人课以补偿被害人的刑罚处罚.而在澳大利亚,准备被害人影响陈述更是变成了警方的一项职责.而且“澳大利亚、美国、法国、英国、新西兰、加拿大等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如果被害人不能以其他方式得到赔偿,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在大陆法系国家,被害人的地位一般介于证人和当事人之间更加接近于当事人.大多数国家都赋予了被害人起诉权,使被害人成为刑事司法的积极参和者.一些国家则限定被害人只能对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轻微刑事案件起诉.如《瑞典刑事诉讼法典》规定,如果检察机关拒绝指控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具有辅助起诉权,但没有赋予被害人完全意义的上诉权.而德国、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则规定,被害人在初审程序中具有两种身份:一种是在公诉程序中,充当证人,对案件事实作出证明;二是在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作为自诉人和原告以当事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证人身份参加公诉程序的被害人对于法院就公诉部分作出的裁判无权提出上诉或抗诉,而以自诉人和原告身份提起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被害人对于法院就自诉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作出的裁判有权提出上诉.

意大利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则比较复杂,总地来说,同其他国家相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比较高,也很注意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⑤.具体来说,在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案件追诉活动中,被害人和公诉人作为共同的控方当事人;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被害人处于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除了上述的犯罪的追诉活动中,被害人则处于特定诉讼参和人的地位,被害人只作为特定诉讼参和人的这类案件中.意大利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不服法院的判决不能直接对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但有权要求检察官采取上诉等法律补救措施.

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充分地保障了被害人的权利,被害人除了在自诉程序和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充分自主权外,在刑事公诉中具有被害人地位,可以参加全部诉讼活动,并且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且被害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在俄罗斯刑事诉讼中,刑事追究通过公诉程序、自诉一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三种进行.对于自诉案件,由被害人直接起诉,并且被害人可以和被告人和解,这类案件类似于我国的纯自诉案件;对于自诉一公诉案件,也由被害人直接起诉,但不因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而终止刑事诉讼,这类案件类似于我国的公诉转自诉案件;而对于公诉案件则只能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被害人作为控诉方当事人参加刑事诉讼.无论是哪一类的被害人,都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具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俄罗斯刑事诉讼法典》第42条列举了被害人的22项权利,包括知情、陈述、申诉等,尤其赋予了被害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追究犯罪的自主权.该条第16项规定被害人有权:支持指控;第19项规定被害人有权对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和裁决提出上诉.法典第354条第4项规定:对法院裁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权利属于被判刑人、被宣告无罪的人、他们的辩护人和法定人、国家公诉人、被害人及其人.而且被害人提出上诉的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法院根据情况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法典第383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检察长提出抗诉或自诉人、被害人或他的人提出上诉认为刑事判决处刑过轻时,才能认定一审法院判决或第一上诉审法院判决不公正,并以必须判处更重刑罚为由撤销原判.总地来说,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保护较为全面,赋予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赋予被害人更多的自主权,被害人不仅有权参加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而且对于法院作出的裁判享有完全独立的上诉权.并且被害人的上诉权和检察机关的抗诉权一样,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约,从立法上保障了被害人积极参和刑事诉讼,让被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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