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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制度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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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来我国股权众筹产业快速发展,但由于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现实中股权众筹只能以规避法律限制的其他形式曲折发展.因此,本文认为建立和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对促进我国股权众筹的健康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股权众筹 现状 法律制度

作者简介:陈建智,福建江夏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7.034

近年来,我國股权众筹产业正快速发展,但由于股权众筹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股权众筹面临主体法律地位界定不清、非法集资法律风险、经营行为缺乏规范指引、投资人利益难以获得充分保护等诸多难题,因此,股权众筹的法律制度完善意义重大.

一、股权众筹概述

(一)股权众筹的概念及特征

股权众筹属于众筹的一种模式,它是项目发起人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布待开发的项目,以股权作为回报的一种融资方式.全球首家股权众筹平台AngelsList于2010年在美国成立,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股权众筹平台的身影,如天使汇、大家投、聚募众筹、创微网等.其具有如下特征:

1.网络用户众多的优势

股权众筹大多是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的,这使得股权众筹资源能够更好的进入公众视野中.一项未开发的项目,在未进入互联网之前,大众对它的认识少之又少.但登入互联网推广后情况则极为不同,会有更多的人关注它,比传统融资更容易吸引到投资人,最大限度吸引资金.

2.依托网络操作方便

与许多传统方式的投资受限于时间地点流程制约相比较,股权众筹依托网络的便捷性,会让其变得更容易实现,创造更多的投资价值.“余额宝”即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余额宝”是天弘基金和支付宝公司合作打造的一项货币基金项目.2013年11月中旬,成立不到五个月,规模超过一千亿,是中国第一个超过千亿的基金.截至2015年年底余额宝规模增至六千二百亿元,增长率超过520%.截止至2015年底,余额宝的累计用户规模达2.6亿,是2014年的5.3倍,增长率超过430%.从这些简单的数据中可以看出,短短的时间内,余额宝的发展速度快得惊人.正是网络便捷性带来的巨大好处.

3.更大限度分散投资风险

从投资者角度来说,有些项目的发起人并非没有资金完成该项目,而是因为启动该项目需要巨大的资金来运转,发起人欲通过众筹来缓解资金压力.通过众筹的方式来筹集资金,若项目开发失败,发起人也有能力承担一部分风险,也不会将所有的损失全部分担到投资人身上,这样降低了投资风险.

(二)股权众筹的意义

在我国,融资难的问题一直是中小微企业最大的天花板,银行和大多投资者不会过多关注中小微企业.尽管许多中小微企业有着很多的想法和创新,但因为缺乏资金和融资渠道,导致了很多很好的项目无法展开,导致企业自身无法更好的发展,如此恶性循环.股权众筹可以很好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股权众筹连接着发起人与众多的投资者,让大众关注到创新的项目,可以筹集众多的资金,推动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这对于中小微企业来说有着重要意义.

二、当前我国股权众筹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风险

(一)擅自发行证券的风险

在我国,公开募集资金的唯一方式,就是上市公司向公众发行股票,其他任何以股票、股权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行为都会被定性为非法集资行为.我国股权众筹平台,大多数为了规避法律,通过限制投资者的人数,限制投资者资格等方式进行.因此,我国的股权众筹实际上处于公开募集与私募之间的行为,冲击着传统的公开募集与私募之间的界限,私募逐渐转化到网络上,涉及到公开募集的领域,模糊了公开发行与私募的界限,也使得股权众筹的发展触及法律的红线.为了规避现有法律,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采取筛选资深的投资者,即具备了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较高的净资产并且有着较高的风险承受能力的主体,将募集对象限制在200人以内.但股权众筹的平台处于互联网平台,数量巨大的“草根级”投资者本该有着强大的融资能力,对中小微企业有着巨大融资作用.而这种为规避法律而无奈的筛选投资者的做法,不能让众多的“草根级”投资者加入,分担投资风险,阻碍股权众筹的发展.

(二)缺乏规范的运行模式

在股权众筹没有明确规定合法地位的情形下,没有规范的运行模式,大多数的股权众筹平台采用“领投模式”、“有限合伙模式”和“担保制度”等模式进行运作.“领投模式”是指由某个资深投资人对某个项目进行投资,再由普通投资人跟投,由领投人代表各个跟投人对项目进行管理、出席董事会.“有限合伙模式”是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对公司的股东有限制的原因,由领投资者注册一家有限合伙企业,跟投资者成为该合伙企业成员,然后再对项目进行投资入股.另外,有些股权众筹还有加入担保,寻找担保人,试用民法规则来调整股权众筹.如果在约定的期间内项目筹资失败,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除了法律规定缺失,股权众筹平台运行操作、平台管理等缺乏法律指导、交易规则不完善不规范,容易进行欺诈操作,存在诸多道德、法律风险.发起人及项目相关信息披露中,存在发布的信息与实际信息不一致、欺诈、项目估值过高等众多问题.融资后,股权众筹平台对后期管理缺乏规范指导.融资后的资金去向、项目的发展情况、对发起人的项目建设情况等等,缺乏监督.

三、完善我国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发行人制度

在我国股权众筹受到《证券法》相关规定的限制,非公开募集的,募集对象不得超过200人.借鉴国外的制度,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变通.

第一,要合理确定发起人在12个月内可以募集的资金额度.我国目前一个项目筹集,少则百万,多则千万,可以对市场进行调研,确定一个较为合理的最高股权融资限额.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法律制度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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