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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法律问题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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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5年,“互联网+”成为热词,*政府报告增加“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逐渐成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一条有效途径.其发展可以加速经济复苏、促进就业,然而其在我国仍面临诸多法律风险,监管方面亟待完善.2012年,美国推出“JOBS法案”,明确对股权众筹的监管,促进了众筹平台的发展,这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文章从我国目前股权众筹的发展形势、所面临的困境及对其发展前景的预期等方面入手,同时解析、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结合我国的金融发展环境,对股权众筹监管提出法律方面的建议,以期健全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JOBS法案;合格投资者制度

当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遇到“万能催化剂”般的互联网,会碰撞出怎样的火花?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全新的金融模式,俨然已经形成一股强劲的“互联网金融风暴”席卷全球金融体系.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私募融资方式,其结合互联网的信息优势,不仅拓展了融资渠道,还实现了项目的快速融资;同时,为“草根”投资者提供了更多参与创业投资的机会.但是,在当前股权众筹火热之际,我国仍缺乏推动股权众筹蓬勃发展的法律环境和信用基础,诸多法律风险尚未得到有效规制.从促进金融创新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以及投资者保护的角度来看,我国股权众筹的法律监管亟待完善.

一、股权众筹的兴起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则通过投资入股公司,以获得未来收益的一种众筹融资模式.2013年初,美微传媒在淘宝网店销售“美微传媒凭证登记式会员卡”成为国内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

相对于传统证券公开发行,发行人能够在网络上建立的信任有限,募集资金的额度也会受到限制,因此,股权众筹更适合于小额融资,其出现恰好符合了中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的融资需求.中小微企业和创业企业的成长和壮大是带动一国经济活力的重要源泉,更重要的是在当前全球经济发展形势愈加复杂的情况下,可以起到加速经济复苏、促进就业的作用,而在其发展过程中如何得到有效的融资是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所以股权众筹的出现无疑是为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

二、国内股权众筹存在的法律问题

对国内的股权众筹平台来说,股权众筹模式兴起不过两三年的时间,信用基础薄弱、信息不透明、融资后监督难等问题,使得股权众筹未来两年的发展仍存在阻碍.其中最大的难点就是法律对众筹的限制.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4年12月18日公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初步的粗框架规定,其意义更重要的是对于股权众筹法律地位和监管主体的确认,但是该《办法》目前仍处于修改阶段,尚未正式施行,从目前公布的规范内容来看仍存在待改善充实之处,应当给予股权众筹更大的发展空间.

(一)非法集资的风险

由于股权众筹本身具有小额大众的特点,其区别于传统融资方式的优势就在于能够吸纳经济实力不强,但又渴望参与金融投资的民众资金,积少成多,形成资金池,再由此为需要融资的个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提供快速融资.但是,根据我国《证券法》第十条、《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2.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行、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变相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累计超过200人,即“公开发行”;3.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从以上规定上看,股权众筹极易走入非法集资的禁区.基于现行《证券法》,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办法》将股权众筹定性为私募,即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也未突破200人上限的限制.这与股权众筹的“大众小额”的特点相悖,既限制了发展空间,也不利于对投资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护.

(二)投资合同欺诈的风险

股权众筹是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签订的投资合同,众筹平台作为第三人更多的是起着居间作用.我国的股权众筹多采用“领投+跟投”的投资方式,由富有成熟投资经验的专业投资人作为领投人,普通投资人针对领投人所选中的项目跟进投资.该机制旨在通过专业的投资人把更多没有专业能力但有资金和投资意愿的人拉动起来.但这种推荐引导的投资方式,存在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跟投人与融资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融资人资金运作缺乏相应监督制约机制的弊端,可能出现领投人与融资人之间恶意串通,对跟投人进行合同欺诈的风险.《办法》中对融资者作出了“禁止欺诈发行”的规定,但仅仅是管理性规定,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仍有待于具体细化.

(三)合格投资者门槛过高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办法》的规定,“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2.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4.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5.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可以看出来,股权众筹的合格投资者制度实际参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基本将投资者限定为高净值人群,排除了绝大多数净资产较低、期望通过小额投资收取回报的投资者,门槛偏高,这与众筹这一新兴的融资方式的大众小额特征并不相符,可能不利于中小微企业的融资以及投资人的投资.

三、解析美国JOBS法案

2012年3月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JOBS法案,随后对公众小额集资( Crowdfunding)部分通过修改意见,2012年4月5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JOBS法案,使其成为法律.JOBS法案全称为《创业企业推动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旨在通过修改现有的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改善新兴成长公司( EGC)的融资环境,促进美国就业和经济增长.JOBS法案主要是放松对初创企业的融资政策,包括针对EGC进行IPO减负和非公开融资的改革,其中最引人瞩目、争议最大的就是关于众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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