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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专利论文写作 时间: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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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标准必要专利是一种必要的、不可替代的专利,其具有的“共享性”和“私权性”双重属性使得禁令问题一直備受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关注.本文结合相关文献和司法实践,厘清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理论渊源,从利益平衡角度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问题.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 禁令救济 FRAND原则 利益平衡

作者简介:邹亚,电子科技大学经济和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0.027

一、引言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是一种必要的、不可替代的专利,即经营者在实施标准时难以绕过的、必须采用的专利技术.近年来,经济竞争已呈现出“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的趋势,实际上就是一场标准的竞争.为了提高自身在行业中的市场支配地位,引领行业的发展,专利权人争先将其专利纳入标准,但随之引发许可费和禁令救济等问题.为此,标准制定组织(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通常要求专利纳入标准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FRAND)条款许可其专利.

标准必要专利的“共享性”和“私权性”双重属性使得禁令问题一直备受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关注.从专利的私权角度出发,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遭受侵权时寻求禁令救济.但从标准的共享角度出发,标准的本质在于技术的统一和共享,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能拒绝实施者对标准的采用,因此不能寻求禁令救济.本文结合相关研究文献和司法判例,厘清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理论渊源,从利益平衡角度分析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问题,认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的FRAND协议仍然允许其寻求禁令救济.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一)禁令救济理论的源和流

禁令救济中的禁令是从英美法系中移植过来的,是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形式,意指法院做出的要求当事人为或者不为特定行为的命令.①禁令最早体现在诉讼法中,起源于罗马法的禁止令状(interdicere),是早期行为保全制度的体现.②只有在当事人的损害赔偿通过普通法得不到救济时,才能获得衡平法的禁令救济.③因此,禁令并不是为了处罚过去的侵权行为,而是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的预防性救济.在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诉前停止侵权是立法机关为弥补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的不足而通过的一项重要诉讼救济手段,也被广泛地适用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④

(二)标准必要专利是否适用禁令的讨论

就标准必要专利是否适用禁令问题,许多学者就此展开探讨.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承诺以FRAND条款授权其专利后,不应被允许寻求或执行禁令,因为使用禁令会促进专利的劫持(hold up)并产生许可费叠加(royalty sacking)问题.⑤因此,专利权人在做出FRAND承诺时,就放弃了寻求禁令的权利,只要实施方有意愿使用该专利,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可以拒绝许可.

上述观点忽视了在标准化领域中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所面临的重大限制,所谓的劫持和许可费叠加的风险被夸大了.⑥绝对的禁令将会招致标准实施者的机会主义,从而降低专利权人的研发意愿.⑦因此,在不违反FRAND合同的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以寻求并强制执行一项禁令.标准必要专利的禁令救济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可能会鼓励对其发明创造的搭便车行为,减少标准实施者善意协商许可条款的积极性.⑧

三、利益平衡是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核心

(一)FRAND承诺和禁令救济的关系

FRAND承诺是标准组织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而制定的专利许可政策.FRAND承诺其本质上应该被看成一个合理的强制许可协议:对于任何使用技术的相关方只要其愿意,标准制定组织参和者有义务提供“frand offer”(使用专利技术的纯货币政策).⑨因此,一旦做出FRAND承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就放弃了禁令救济.默示许可理论很好的应证了上述观点.该理论认为默示许可成立后,专利权人无权提起诸如要求停止侵权、损害赔偿等诉讼请求.⑩因此,已经做出FRAND承诺后,不该再寻求禁令救济.

将FRAND承诺视为专利默示许可,但标准必要专利默示许可原则并不排除禁令救济,对于不履行FRAND许可的行为,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有权寻求禁令救济. 从意思自治角度理解FRA ND承诺,无论从FRAND制度角度还是标准组织成员各方利益出发,都无法得出放弃禁令救济是FRAND许可承诺的应有或者暗含之意.

(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核心——利益平衡

标准必要专利兼有“共享性”和“私权性”双重属性.技术标准作为一种公用的技术规范,要求凡是接受这一规范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实施该标准,强调公共利益.相反,专利是一种私权利,专利权人享有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独占性权利,强调个人利益.一个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公共利益,一个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利益,二者在利益上存在着矛盾.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申请禁令救济时,势必会触及各方利益.因此,如何在借鉴FRAND原则基础上,调和各方利益是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时应该考虑的核心问题.

在这一问题上,可从司法判例中得到一些启示.美国最高法院对eBay Inc. v. MercExchange, L.L.C一案做出的裁决之后,法院被要求采用传统的四要素规则,以确定现行专利所有者是否有权申请禁令救济.四要素包括:原告遭受了不可挽回的损失;法律上提供的补救措施,如金钱补偿均不足以挽回损失;在衡量原告和被告所遭受的困境之下,衡平法的补救措施即永久禁令是有必要的;永久性禁令的颁发不会危害到公共利益.在本案之后,美国法院在禁令规则上具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橘皮书标准”案中表示,专利权人在没有正式的FRAND承诺的基础上,寻求对自愿被许可方的禁令,被视为滥用支配地位.而对于那些不愿意或者拒绝做出互惠许可承诺的实施者,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以寻求禁令的保护.因此,法院应考虑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者双方的在FRAND承诺上的善意状态,豛并且充分考量各方利益损失.FRAND承诺并不排除禁令救济,只要专利权人满足许可善意,同时颁发禁令不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考虑授予专利权人禁令救济的权利.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专利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专利有哪几种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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