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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化进程论文范文写作 论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儿童权益法治保障相关论文写作资料

主题:城镇化进程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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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阐述了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界定及成因,分析了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提出了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路径.要完善生存权的保护立法;建立公平合理的教育体制;明确监护人职责.

【关键词】 农村留守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法治保障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界定及成因

在推进全面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应当要切实维护好每一个群体的合法权益.作为城镇化进程中的核心力量的农民权益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由此引发的留守儿童群体的问题更备受关注.“留守”即驻守、驻留和滞留的意思.不满十八岁的公民被称为法律意义上的未成年人,但对于未成年人是否都属于农村留守儿童研究的范畴,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将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的时间作为界定是否属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标准.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指父母共同或一方外出务工4 个月以上,留守在家乡接受教育,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的16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有的学者从《儿童国际公约》的规定,将未成年人的年龄划分作为留守儿童的界限,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在201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首先,我国城镇化的迅速推进是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内在根源.21 世纪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2002年中国城镇化率是 39.09%,城镇人口总数约 5.02 亿;至 2016 年,城镇化率已增至54.77%,城镇人口约 7.9 亿人.有专家预计到 2030 年,中国城镇化率将达到70%.而农村留守儿童则是城镇化进程中衍生出来的一类特殊的社会主体.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结果显示,2016年全年农民工总量高达2.82亿人,外出的农民工1.69亿人,数据说明由于父母的外出而被迫留在农村成长的儿童已经在我国形成了较大规模.农民工父母进城务工后,由于经济能力不足以及其他多方面原因使其全家不能随之迁移,不得不把自己的未成年孩子留在农村,托付给家中老人和其他监护人照看,直接催生了农村留守儿童这一弱势群体.

其次,我国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客观原因.

户籍制度虽然在维持社会稳定、控制城市人口以及协调社会资源分配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它也在城市人和农村人之间设立了严格的界限.新中国第一部户籍制度诞生以来,衍生了长期二元社会结构下城市市民和农民工的社会地位不平等.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城市居民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已经成为农民工子女随同父母进城生活、接受教育的制度障碍.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应当关注的焦点问题,农村留守儿童引发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影响和阻碍儿童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不利于我国社会和谐稳定和法治人权的建设.

再次,立法层面的缺失是农村留守儿童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的重要原因.对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是国家和社會的主要责任之一,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至今,已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开始出现日益增长的趋势,但关于留守儿童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问题,国家尽管出台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护,但大多数条款在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大部分条款不能真正落到实处,对农村留守儿童面临的复杂的社会问题在法律上未能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

二、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1.生存权保障制度不完善

生存权是所有人和生俱来的权利,也是儿童权利体系的基础,生存权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不断变化,标准也在逐步提高.生存权是每一个人“像人那样生存”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依靠国家的积极干预才能实现.农村留守儿童的生存权主要表现在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等方面.虽然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有不少规定,也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分散,而且缺少相应的救济程序,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防范意识较弱,造成人身伤害案件时有发生,而侵权主体责任却难以追究.

2、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存在着立法上的空白

世界各国普遍认可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人才是国家发展和强大的动力和基础,我国对儿童受教育权也十分重视,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以《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基本法律和单行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但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都是原则性、高度的概括性,《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在宪法的基础上,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护进行进一步完善,但是不够具体细化,相关法条缺乏可操作性而得不到适用.由于农村留守儿童的特殊性,需要各方面社会力量共同协作才能确保权利的具体落实.

3.监护权主体责任不明确

农村留守儿童为避免遭受外界或家庭的伤害和 需要来自成年人的保护,而目前农村留守儿童采用的主要监护形式是隔代监护和亲戚监护.从立法的角度上看,法律没有亲权人的相关规定,也未对监护人的监护能力标准予以明确,加上监护人自身的经验欠缺和精力、能力极为有限,导致农村留守儿童被侵犯的可能性大增.虽然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自治组织进行劝诫、制止.但是这一规定在实践中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定监护人没有固定单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村委会很难对其进行劝诫和制止.

三、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护的路径探索

“法律是冲突的创造者,也是冲突的解 ”,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保护,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更需要从立法、司法、执法等方面确保各项措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如何以法治保障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的生存权、监护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得以实现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必然要求,更是国家能力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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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现状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教育以及人身安全问题已是不容忽视。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权益保护利于其身心的健康发展,避免因父母外。

民族农村地区留守儿童权益保护法律
摘 要:由于受到社会经济发展体制的限制,城市中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无论是在经济条件还是在教育、医疗等方面一定程度的制约,高昂的教育费用使得农村进城。

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治理
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切实解决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和谐社会的构建。为防止农村留守儿童行为失范,保障农村留守。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
留守儿童问题是近年来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在广大农村也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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