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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证明标准论文写作 时间:202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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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为严苛的强制措施,对于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限制最为严厉、震慑力最强,对于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和惩治犯罪也非常有效.但是,一旦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出现了错捕,就有可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得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削弱,给国家的司法资源造成浪费.因此,准确理解和适用逮捕条件对于司法机关的逮捕工作是十分有益的,可以促进刑事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关键词]逮捕条件;证据;证明标准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在具体*审查逮捕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关于逮捕证明标准难以把握的一些困惑,现结合司法实践,谈一下笔者对逮捕证明标准的理解.

一、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逮捕必须具备的一个前提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该表述是对证明标准的原则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首先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如何理解不一致,它是指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还是一种证据事实?其次对有证据证明要不要有证据种类上的限制?证据的证明力强弱有没有要求?如果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在没有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能否认为“有证据证明”?是不是只要有证据,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都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审查逮捕证据标准的层级介于起诉标准和审查逮捕受案标准之间.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证明的标准可以有所不同.立案侦查的证明标准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逮捕的证明标准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和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标准都是“证据确实充分”.

作为侦查阶段的一项强制措施,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标准,不同于审查逮捕的受案标准,也有别于起诉标准、法院的定罪标准,更非 机关的立案条件,而是低于起诉标准、高于审查逮捕的受案标准.

实践中,既不能以立案侦查的证据标准简单作出逮捕的决定,也不能以起诉的证据标准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行为,有证据证明该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此时所指的不单单是一种证据事实,而是已经查证属实的事实.有证据不是指有一个证据,而是有基本的证据、起码的证据,即证据能够证明客观存在的犯罪结果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致.

在审查逮捕环节,“逮捕”作为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其适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除了犯罪嫌疑人的确存在逮捕的必要外,还要求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可能性达到一定的程度,而这种判断需要以证据为基础,来确定其是否达到了逮捕证明标准,这就是逮捕的证明标准.

现行逮捕证明标准的模糊性导致侦查机关对证明标准的理解和检察机关有着明显的错位.即侦查机关对报捕条件的标准较低,初步认定构成犯罪就提请逮捕,而检察机关则对批捕的审查标准较高,必须达到能作有罪判决的程度才能作出批捕决定;部分侦查机关认为案件能捕就能诉,能诉就能判,而一些检察机关主要将逮捕作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一种手段,也是为了进一步收集证据而采取的措施.这种理解错位产生的后果是侦查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后就怠于继续努力收集、完善、充实证据,而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则期待侦查机关进一步收集完善证据,以证明在审查逮捕阶段尚未充分证明的案件事实.以致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 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只是比移送审查逮捕时增加了一个宣布逮捕的笔录,证据则仍然是移送审查逮捕时的证据,在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机关并没有进一步收集到有价值的证据,或者根本就没有认真积极地去收集.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审查起诉部门认定起诉证据不足,即使勉强起诉,法院也极有可能作出无罪判决.此时就会出现捕后撤案、不起诉或作无罪判决的情况,从而严重影响逮捕案件的质量,也使检察机关陷入尴尬的境地.

从司法实践看,因《刑法》规定的各个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不同,“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的证据要求需要重点审查的內容也不同.因此,“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的证据要求,属于各具体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研究的范围.除此之外,对于“有证据证明某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和“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某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这两个条件,各个具体罪案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和要求则大致相同,所以可以作为通用证据参考标准进行研究.比如,“有证据证明某犯罪事实系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实践中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显示犯罪嫌疑人实施某犯罪的视听资料;(2)被害人的报案、控告、辨认等;(3)犯罪嫌疑人的供认;(4)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5)同案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辨认笔录;(6)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某犯罪遗留在犯罪现场、犯罪工具、犯罪对象上的指纹、足迹等所做的鉴定;(7)在犯罪嫌疑人身边、住处或其他相关地方发现的赃款赃物及提取笔录;(8)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9)其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某犯罪的证据等等.

另外,对于具体案件,罪案的审查逮捕证据标准的体例,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关于某罪的法律依据和犯罪概念;二是在认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时需重点审查的证据.

1.法律依据和犯罪概念.法律依据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的刑法法条,犯罪概念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的概念,如盗窃罪的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就表述为“盗窃罪,是指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认定“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需重点审查的证据.“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应重点审查的证据,根据司法实践中某罪在证据上的表现形态进行了列举,其中既有根据所涉嫌犯罪的特点,侦查机关需要收集的证据种类等方面的内容,也有侦查人员如何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事证据收集工作等取证方面的要求.但需要指出的是,在每一类需要重点审查的证据中,既不要求每个案件都必须具备(事实上也不可能),也不要求必须具备其中的一个或者几个,也没有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进行预先的设定.

二、如何界定有无逮捕的必要

“无逮捕必要”是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然已涉嫌犯罪,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独立适用附加刑,或者虽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时而作出不予逮捕的理由.“无逮捕必要”作为检察机关行使逮捕权的依据之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误区.由于有无逮捕必要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客观标准,在实际运用中全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在现实生活中,报请逮捕的侦查人员大多数是“有罪即报”,而检察机关的逮捕标准也大多是“有罪即捕”.判断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关键是要掌握一个“度”的问题,即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存在程度的问题.

在*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更应该准确把握有无逮捕必要的问题.因为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几乎都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大多数都具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受过一定的教育,拥有稳定的工作和住所等.一般来讲,他们犯罪后都会真心悔过,从人身危险性的角度来说,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相比,人身危险性较小,因此,在审查逮捕时,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我们有必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各种背景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决定有无逮捕必要.

参考文献

[1]杨振江.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M].群众出版社,2007年11月.

[2]张少林.审查逮捕证据审查和判断要点[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6月.

[作者简介]安源,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干部,研究方向:检察理论及实务.

结论:关于证明标准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民事证明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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