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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许可论文写作 时间: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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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回授是专利许可协议中常出现的条款之一,随着专利市场的不断发展,回授条款的法律规制思路与规制方法问题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阅读文献,从规制的法理依据以及具体方法总结梳理各国制度中对于回授的不同规制模式,同时归纳了学界对于回授规制模式的不同观点,对我国的回授规制提出以下建议:以反垄断法为规制依據,采用合理分析原则,综合考虑市场支配地位、回授的类型、双方关系、对市场的积极影响对回授进行合法性判断并进行相应规制.

关键词:专利许可;回授规制;反垄断法;合理分析原则

专利许可中的回授是专利许可人通过约定获得该专利未来改进技术的使用权.回授作为专利许可协议中常见的限制性条款,其一方面增强了许可人将专利许可给他人的动力,促使专利流向创新能力最强的被许可人;另一方面其又使被许可人的未来市场利益受损,抑制被许可人的创新动力,是否以及如何运用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就成为学术界具有争议的问题.

在对具体案例中专利许可合同中权力滥用的司法认定中,规制回授主要有两种模式:本身违法原则、合理分析原则.

一、本身违法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是指市场上某些行为由于对于竞争的损害明确而稳定,且对竞争的限制已经超出可容忍的范围,因而不论其产生的原因和后果,也不管其发生的环境与条件,一旦违反了反垄断法以及相关法律的内容均得被视为非法.就回授而言,本身违法原则往往意味着对于全部的或某些特定类型的回授条款,一经出现,即会被视为违法.

(一)本身违法原则制度概览

从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来看,针对回授的条款较零散与抽象,基本是机械化地适用本身违法原则.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转让给对方、无偿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属于“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从而要被认定为无效条款.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其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通过现有法律可知,我国法律对于排他性的回授条款呈否定性倾向,且缺乏合理分析原则所需要的指导思想、分析原则、判断标准与认定方法,因而从我国制度角度而言,目前对回授采取的是本身违法原则.

同时一些国家和地区对于某些类型的回授采用本身违法原则,例如对于排他性单方面回授,欧共体、阿根廷、等国都认为属于应禁止的限制性条款,采用本身违法原则.

(二)本身违法原则学界评议

耿俊德等多数学者对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规制回授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回授的积极作用不能否认,其对于竞争的消极作用并非明确和稳定,诸如回授的性质和类型、行为人的市场地位以及特定回授所涉及的技术市场的竞争状况等,都是影响损害情况的重要因素,因而不应使用本身违法原则对其进行直接性地否定.[1]

二、合理分析原则

合理分析原则是指由于经营者实施的某些反竞争行为对竞争的损害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其危害的有无与大小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合同双方的关系等等,因而不被视为必然非法,其违法性的认定需要通过对经营者行为本身及其相关因素进行合理分析,要综合考虑该行为对市场的影响,在权衡其反竞争效果和积极效果之后,以实质上能否最终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市场是否利大于弊为判断标准,对其合法性进行判断并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

(一)合理分析原则制度概览

1.美国

立法方面,《关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反垄断指南》中规定,“技术许可中的回授条款并不是本身违法”,判断回授是否违反反垄断法,主要结合两方面考虑:一是许可人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的支配地位更可能造成行业垄断;二是回授对于竞争的积极效果,如促进被许可人传播改进后的被许可技术,以及对许可人创新动力的增强.[2]

司法实践方面,在The International Nickel Company, Inc.(INCO) v. Ford Motor Company and Caswell Motor Company,Inc.案中,法院认为专利权人通过其自己研发的基础技术已经形成了对市场的控制,非排他性的回授条款并未加重其控制,反而是促进技术向更广范围内流通,因而回授条款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2.欧盟

在欧盟,虽然对于排他性的单向回授采用本身违法原则,但总体而言其对于回授的审查同样采用合理分析原则.在具体分析回授是否可以获得豁免时,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同样是许可人的市场支配地位;二是许可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若为横向竞争关系,则许可人利用回授打压竞争者的可能性更大;三是支付对价情况,对价支付减弱回授对被许可人创新动力的抑制.

(二)合理分析原则学理分析

多数学者认为对于回授应该采用合理分析原则,回授对竞争的效果原本就是积极与消极并存的,影响机制也是复杂多变的,而合理分析原则在综合地考虑、评估影响市场竞争的各种因素的基础上,权衡回授对于市场竞争的积极作用与消极作用,从最终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出发,能够尽可能客观、合理地确定回授的合法与否.[3]

三、结语

对于在专利许可协议中常常出现的回授条款,合理分析原则能够更客观全面地对回授做出评价,从法律价值与社会效果层面而言都要胜于本身违法原则.我国也应该尽快完善立法对其进行规制,促进专利市场的良好运转,由于其对市场影响的复杂性,应以合理分析为规制原则.

参考文献:

[1]耿俊德.专利权许可中回授的反垄断法规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136-141.

[2]尚明.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M].法律出版社,200-278.

[3]郭德忠.试论专利许可中回授的反垄断规制[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8):17-21.

作者简介:

王雪晴(1997~ ),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法学、会计双学位专业.

结论:关于本文可作为相关专业许可论文写作研究的大学硕士与本科毕业论文许可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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