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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内化论文写作 时间: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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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治致力于增进人的幸福,幸福生活乃是人民大众把法律权威内化于心的终极目标.法律权威能否内化于心,不是取决于外在权力的强度,而是取决于服从者的接受意愿,人民大众的认同接受乃是法律权威内化于心的关键.法律权威内化于心也意味着“外化于行”,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法律权威的自愿服从是其内化于心的外在体现.法律权威内化于心的最为根本的基础条件即存在能够获得人们自愿选择的自律性的法律.在中国文化语境下思考法律权威内化的问题,需要作为主体的人民大众的积极而广泛的参和,需要从传统中国法律文化、从西方法治文明、也从当下中国社会所处的深层社会结构中汲取资源并进行自主创造.

关键词:法治文明;法律权威;内化于心;认同接受;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5)12-0045-0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治中国背景下的司法判例制度研究”(14AFX002);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青年项目“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乡村社会治理研究”(13DSHZ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刘立明(1982-),男,山东临沂人,菏泽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治理论研究.政治秩序或者法律秩序都要有最终权威,最终权威的问题解决不好是无法建立法治大厦、进入法治社会的.[1]法治意味着法律必须是至高无上的,法治社会的最终权威就应该是法律权威,法治社会实现的关键在于法律权威内化于人民大众之心.只有当全体民众发自内心拥护法律权威,真诚信仰法律权威的时候,法治中国的梦想才能真正变为现实.

一、幸福生活——法律权威内化于心的目的

和物相比,人具有自我主宰和自我创造的特性,正如马克思所言:“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2]96人的生命活动的“自由”“自觉”的特性意味着人生命存在的价值乃是通过创造性的活动来实现并不断完善自己.也正是在“自由”“自觉”活动的过程中,人和人之间形成了普遍的联系且彼此影响而生成了复杂的网络关系和结构,即人类社会.人的存在和发展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形态,而任何社会形态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暂时的,人的生活才是永恒的.生活的需要产生了特定的社会,社会是生活的承载方式并服务于生活.社会只是生活的必要条件,而生活本身的意义和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衡量生活本身的意义和质量的终极标准乃是“幸福”,人类生活的终极目的乃是追求幸福. “生活和幸福原来就是一个东西.一切的追求,至少一切健全的追求都是对于幸福的追求.”[3]幸福生活是人的生命活动的目的所在和价值所在,正如恩格斯所言,每个人都追求幸福是一种无须加以论证的、颠扑不破的原则.[2]373-374

那么,什么样的生活才是“幸福生活”?古往今来,人们对“幸福”的理解就像博登海默笔下的“正义”一样,“有着一张普罗透斯似的脸”,“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4]252显然,要给出“幸福”一个确切定义是相当困难的,但透过幸福的种种表象诸如“富足”“安全”以及“自由”“公平”等,我们不难发现:有尊严的幸福生活要成为可能,一个必不可少的重大前提是“私人生活领域”的“个人自由”和“公共生活领域”的“社会正义”.[5]现实生活中,个人只有拥有了“自由”,才能真正成为生活的自我主宰,才能自主追求幸福生活,而个人又是社会中的个人,其“自由”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还要受制于个体身处的社会结构和制度.而一个社会的基本结构和制度是否正义,是决定人幸福和否的关键.“正义的至上要求是:具有理性的感性存在者不应该生活在自然状态,而应该生活在法治状态.”[6]“如果要让自由的人能在这种接触和交往 存并互相促进,而不是互相阻碍对方的发展,那么只有通过接受一个看不见的界限方能实现.在这个限度中,每一个体的存在和作用都能获得一个安全的、自由的空间.决定这个界限和由这个界限所确定的空间的规则就是法律.”[7]而法律的内在道德服膺人类幸福生活这一主旨,它以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的诸价值原则为皈依,其所关注的乃是希冀在法律这一规则治理之下形成正义的社会秩序.人类的幸福生活离不开人类社会的持续存在和发展,更离不开人和人基于法律所形成的有序生活状态.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语境下,实现这种有序生活状态的最佳方式就是法治,遵循法治的生活乃是幸福的生活.

法治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但我们不能仅仅把法治理解为一种治理方式,而应该把其理解为“现代人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8]它像是人们每天呼吸的空气、像是常人举手投足的教养,像是无处不在的空间,常常无形地溶解在生活点滴里.[9]法律是人类生活世界的规则,是理性的人追求有秩序的生活的依据.经过人类社会数千年的生存实践检验,法律是维持有序生活的重要规范,法治是最佳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文明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发展的历史表明,法律是人类求善实践活动的结晶,是人类实践理性的产物.人类之所以基于实践理性构建法律,之所以拥护和信仰法治,正是源自法律对于人的终极关怀,源自法律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尊重,源自法律对于人类关乎生存和发展的各项权利的充分保护,源自法律通过定纷止争来谋求人类幸福的生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法治立基于法律的实践理性,完全超越了人们世俗的功利算计,其终极关怀乃是人类生活的幸福.

法治是一种法律权威内化于心的生活方式.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法治,其实现的关键不是法律体系的构建完善,而是人们把法律权威内化于心.正如卢梭所言,规章只不过是穹隆顶上的拱梁,而唯有慢慢诞生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隆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10]70如果人们没有把法律权威内化于心,社会就不可能形成法治风尚,法治也只能是无源之水.法律权威内化于心不单单要求人们在形式上服从法律甚至是“消费”法律,更要求人们把法治思维作为思维方式,把法治精神作为生活态度,真诚地拥护法律并信仰法治.只有把法律权威内化于人们的心灵之中,进而外化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法治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人们之所以服从法律权威,不是因为法律拥有外在的强制力,而是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尝到了法治关爱和庇护的“甜头”.也正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能够得到法治机制的充分有效保障,法治才能获得人们的信任并渐渐地融入到他们的血液中,铭刻到他们的内心里,深深地嵌入到他们的生活世界中,并进而成为他们的生活方式.于是当面对法律时,人们便会仿佛“听到了法律的话,就好像听到了神的声音一样”,以至于人们“不能不听他们的”,因为人们坚信“我所做出的决定是正确的”.[11]只有把法律权威内化于心,人们才能自觉遵循法治精神,自由追求幸福生活.

结论:关于内化方面的的相关大学硕士和相关本科毕业论文以及相关内化于心 外化于行论文开题报告范文和职称论文写作参考文献资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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